"玫瑰之约"误人婚礼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千元

 

       黄先生的婚礼由于酒家承包方与发包方的纠纷而被“搅浑”。昨天,闵行区法院判处解除婚宴服务合同,承包人苏女士返还黄先生订金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发包方地铁培训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月,黄先生与地铁培训部餐厅承包人苏女士订立口头婚宴服务合同,约定5月5日举办婚宴。黄先生交纳婚宴订金2000元。5月,黄先生接到通知:婚宴不能如期举办。

  苏女士与地铁培训部于2004年5月2日签订餐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苏女士承包地铁培训部二楼餐厅,承包期限自2004年5月26日至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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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5日。苏女士以玫瑰之约大酒店的名义对外承接婚宴等业务。

  黄先生称,由于婚礼不能如约举办,致使婚礼至今未办。故要求解除合同,地铁培训部和苏女士双倍返还婚宴定金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地铁培训部称,黄先生交纳的是订金,属预收款,不适用定金罚则。苏女士称,是地铁培训部的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为黄先生举办婚宴,故责任应由地铁培训部承担。

  法院认为,黄先生交纳的2000元属于订金,而非定金,不能依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由于苏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黄先生不能如期举办婚宴,已构成对黄先生人格利益的侵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法院酌定。

  由于两被告之间存在承、发包关系,地铁培训部作为发包方,对于承包方苏女士在承包经营期间对外经营产生的债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苏女士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之意见,法院认为这是她与地铁培训部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即使是地铁培训部的原因导致其违约,其仍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