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婚姻证件将带来种种不便,请及时更换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每天都要接待很多要求修正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在各乡镇(街道)办理的婚姻证件,由于历史、风俗习惯、更名等原因造成婚姻证件与本人的户口、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不一致,导致在办理房产、按揭、出国等手续时处处受阻。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或原婚姻证件有错误的当事人补发婚姻证件。
                      
      许多当事人认为“涂改一下,加盖公章”就行。省民政厅对此有明确要求:对以上错误的婚姻证件,不得采用涂改更正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的办法进行修正。而要由现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证件,原婚姻登记证应收回存入档案。补发的婚姻登记证的“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对于因婚姻登记机关违法或当事人采用欺骗手段领取结婚证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如果当事人现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未被宣告婚姻无效,“登记日期”栏填写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