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6300元礼金谁赔

 

      在酒店举行婚宴,新娘委托伴娘保管红包,席间伴娘将装红包的小包丢了,里面装有6300元现金。新娘将伴娘和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判决。

  原告新娘诉称:去年10月,其在塘沽某酒店举办结婚典礼,邀请同事做自己的伴娘。当天13时许,因要挨桌给客人敬酒点烟,便让伴娘替自己接收并保管几位亲友赠送的红包。

  半个多小时后,新娘回换衣间换礼服时,伴娘惊慌失措地称:因忙着找香烟,将装红包的小包暂时放在一旁,一转眼就不见了!找了半天也没找到,新娘和亲属要求酒店报警,但现场没查清是谁拿走了包。婚礼过后,伴娘坚决不同意赔钱,酒店负责人也称此事与己无关。

  今年5月,新娘将伴娘和酒店一同告上法庭。庭审中,新娘将带亲友签字确认的6300元礼金清单,作为证据递交法庭。 

  被告伴娘辩称:给新娘在婚礼上保管红包只是出于好心帮忙,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委托保管的合同,也没有收取相应的保管费。况且本案是刑事案件,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酒店辩称:酒店只负责与婚宴有关的相应服务,没有看管原告财物的义务。且包场吃饭的人都是新娘邀请过来,现场丢失财物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告和被告伴娘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被告伴娘也没有收取费用,但原告已明确地用口头形式委托被告伴娘看管红包,口头委托保管合同已经形成,伴娘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妥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与被告酒店构成消费合同关系,酒店应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原告在饭店内遗失财物,酒店也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伴娘和酒店各承担一半赔偿款3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