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影像无法再现,谁之责?
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把婚礼的整个过程全程拍摄下来,留作影像资料,是当代年轻人追求的一种时尚。
“婚庆影像资料是夫妻日后重温结婚喜庆、获得精神愉悦、增进夫妻感情的特定纪念品,具有特殊的意义。”可是,对于小方和小丽(均为化名)这一对步入婚姻殿堂不久的新人来说,婚礼上的幸福和开心只能留在记忆之中了,因为,他们结婚场面的影像资料,在与婚纱摄影楼签订摄影摄像服务合同时产生分歧,“不翼而飞”了。
结婚之前定了摄影服务套系小方和小丽是常山县芳村镇人。“结婚前,我俩商定去拍个婚纱照,婚礼上请人摄像。”小方说,2006年8月19日,他们来到开张不久的常山县某婚纱摄影楼,商谈婚庆服务事项,并选定了价格为1698元的摄影服务套系,双方填写了一份《摄影客户资料单》,上面载明“服务套系:1698元”、“预约拍摄时间:待定”以及包括结婚化妆、造型、婚纱、电子相册、服装之类共13项内容等约定,之后,向影楼支付了500元婚纱照定金。
2006年9月14日,小方和小丽举行婚庆典礼。“我们来到摄影楼,又支付了服务费500元,参加了影楼设定的优惠活动。此外,另行支付100元,作为婚礼摄像的费用。”小方说,影楼服务员在原来签订《摄影客户资料单》上的套系内容中增加标注“摄像收100元”,并将原始记载的“结婚日期:待定”修改为“结婚日期:9月14日”、将“服务套系:1698元”修改“服务套系1698+100”。婚礼录像没有了
结婚的日子,热热闹闹,小方和小丽沉浸在幸福和激动之中。“婚礼当天上午化好妆从县城出发,中午到女方家,晚上再到男方家,所有吃喜酒场面,始终有影楼派来的人拍了录像。”小方说,此后不久,他们来到影楼拿结婚录像,被告知没有了,“结果真令我大吃一惊,影楼怎会有这样的服务。”
交涉不成,小方夫妇于去年8月20日向常山县工商局“12315”投诉,纠纷虽经工商行政部门努力调解,但未有结果。半个月后,小方夫妇一纸诉状,将影楼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害。影楼认为未订立摄像合同为何拍摄的婚礼录像没有了,影楼有自己的说法。“订立服务合同,两次收取定金共1000元,加收100元,均是事实。”影楼周姓业主认为,但与对方仅有摄影服务合同而没有摄像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要摄像,应该填写《摄像合约单》,而《摄影客户资料单》上所写加收的100元实际上是加收贵宾区衣服的钱,当时服务员疏忽,错写成收摄像的钱,“2006年9月14日派出摄像师是为了拍摄电子相册,并非全程录像,是对方误会了。”
去年8月,影楼向小方夫妇交付了所制作的电子相册。
法院一审判定造成精神损害
2007年9月21日和11月8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对这起摄影摄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婚庆摄像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影楼未能按约提供婚庆摄录的影像资料,违反了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婚庆影像资料是夫妻之间的特定纪念品,具有重大的人格象征意义,一旦灭失或毁损则不可回复。影楼违约致使对方无法获得结婚场景的影像再现,给对方造成了精神损害。鉴于影楼为对方提供了化妆、婚纱和电子相册等部分项目的服务费用,应当扣除,以200元计算,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影楼返还小方夫妇摄像服务费100元;双方合同解除,扣除提供的200元服务费用,影楼返还服务定金800元;赔偿小方夫妇精神抚慰金6000元,合计6900元。
记者昨日获悉,摄影楼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市中院已受理,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