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仪式”到“登记”———“台湾式结婚”的变迁

 

      据台湾媒体近日报道,台湾结婚制上月采用登记制后,由于在登记时须填写过去结婚次数,遭致部分民怨。就此,台“内政部”近日表示,已修正户政信息系统,删除“结婚次数”字段。台湾“内政部”提醒,公证结婚、集体婚礼或结婚宴客等,都还是必须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才有效成立。已办妥结婚登记者,如果需要结婚证明书,可当场向户政事务所申请。

  自今年5月23日起,台湾传统的“仪式婚”制度正式更改成为“登记婚”,公开仪式不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台湾传统的“仪式婚”是由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公开场合且有两人以上证人举办结婚仪式,婚姻即生效力,如未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影响该结婚之效力。

  “仪式婚”举证困难

  2007年5月,台湾“立法院”就“民法”第982条修正案通过审议,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两人以上的证人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办妥结婚登记,婚姻才生效”。不过,为减少对社会的冲击,延迟至今年5月23日正式实施。

  台湾有关专家认为,“仪式婚”虽然符合热闹宴客办喜事的传统习俗,但因无须登记,时日一久,当事人举证可能发生困难,因此实务上常发生重婚或是骗婚情形。“修法”后,将有助于降低此类纠纷。台湾“民法”在修订前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形式。至于户籍登记,虽然台湾“户籍法”规定,结婚须经登记,但并非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如未经登记,但已公开举行婚姻仪式,其婚姻即可成立。

  大陆有关婚姻法专家指出,台湾实行婚姻登记制对解决两岸婚姻制度冲突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人员的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的迅速发展,两岸间的婚姻关系大量发生,但因两岸婚姻制度规定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造成有关冲突频频发生。其中,两岸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大陆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除必须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须履行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才能形成夫妻关系。

  国际婚姻立法趋势

  在当代,结婚形式要件大致有三类:一是登记制,二是仪式制,三是登记与仪式结合制。采用简便易行的登记制,是国际结婚立法的趋势。大陆依国际通例采用登记结婚制度,是为了保证结婚实质要件的实现,是政府规范、引导婚姻良性循环的一个重要程序。而台湾此前采用仪式制则弊病显而易见。如关于公开仪式一词如何定义,没有规定,一旦涉及诉讼,如何认定是否举行了仪式,仪式是公开的还是非公开的,标准很难掌握。关于证人须具备的条件,也未作规定,依照台湾“司法机关”的解释:“证人虽不必载明于婚书,但须在场亲见,而愿负责证明者已足。”可见证人的资格条件一是到场,二是愿负证明责任。而证人应否具备行为能力,没有明确规定。此外两岸关于形式要件均规定适用行为地法,冲突显而易见。当今两岸婚姻关系中出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的情况较多,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两岸关于结婚形式要求相异,且大陆缺乏法律适用上的规定,而仅采用行为地法原则不足以弥补该法律之缺陷。从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台湾实行婚姻登记制对解决两岸婚姻规定冲突是一大进步。 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