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的质问:婚前究竟要不要公证财产?

 

    文章摘自《教女人如何应对婚姻危机:女人的圣经》

  本书简介:这是一本女性婚姻的通俗读物,站在婚姻另外一端的男人,为女人们指点情感迷津,作者身为某女性节目的制片人,接触了大量身处围城之中的女人……

  对待婚前财产公证的态度可以见仁见智,但绝不能带进婚姻。   

  有一对百岁夫妻的照片,登在情人节这天的报纸头版。显然是抓拍的这张照片上,老头正在给老太太整理衣服领子,两个人的表情祥和而平静,对周围的人群视而不见,完全沉浸在自己的氛围里。这张照片夹在一大堆热炒情人节的报纸中,比之热吻大赛、鲜花肆虐和巧克力成灾的报道,显得非常另类和不和谐。但是百岁夫妻的相貌和表情很平静,并且这平静中传递着一种让人感动的信息。那信息便是相濡以沫。作为对比,版面的下半张是一则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消息。   

  而就在这张报纸的另一版则是读者观点的交锋:结婚前,是否应该来一份婚前财产公证?   

  反对者的意见: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刚结婚就想着离婚”,既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否定,谁会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去过小心翼翼、担惊受怕的日子呢?   

  赞同者的意见:在离婚率持续走高的趋势下,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就如同晴天里的一把备用雨伞,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第一,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人们对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夫妻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巧取豪夺型”、“功利型”婚姻,而且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地解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第三,办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时下,一些老板、大款在家庭外包养“二奶”,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提出离婚后,往往提不出财产的确切数额、存放地点以及银行账号等证据,结果常常因举证不力而处于被动的局面。通过事先对财产进行公证,可以有效保障女方、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一把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   

  这张报纸就如同导火索,几天后,这场舆论大战也波及了电视和网络,于是媒体上到处可见这场舆论战的硝烟。很多观众询问我的态度。我的回答是:“中立!”   

  我的态度是有理由的——有人说婚姻本来就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上,如果连对婚姻关系的长久都没有自信,又何必要结婚呢?此话不假,可反过来想一想,既然双方都对婚姻如此自信,签一纸也许永远都用不着的协议又有何惧呢?另外,有人说做财产公证对双方感情无益,本来如胶似漆的两个人,去做了这公证倒显得生分了。这话有道理,可转念一想,既然你不是图着人家的钱去的,这样证明一下爱情的纯洁不是更好吗?   

  这就是我保持“中立”的理由。   

  婚前公证这样的做法并不妨碍躲在婚姻里的男人和女人像那对百岁老人一样去相濡以沫。不妨先来看一个个案——   

  我在采访中结识了一位在事业上很成功的女性,她在爱情和婚姻上的做法很独特:她从一开始就认定婚姻是一个“股份制”的“情感公司”,婚姻中的两个人,是股份制合作的股东。在她看来,爱情是难分彼此的,但爱情中的物质付出,却可以各自买单。她之所以如此坚持,是因为相信经济的独立,是情感独立的基础。在爱情中,各自支付成本,才会慎重投资、彼此珍惜:婚前财产公证是必须的手续,婚礼的预算也按比例支付。他们牵着手去选新房,在购房合同上签上两个人的名字,在房屋拥有权的比例份额中,各占50%。一切都有律师在场,经法律认定。“爱情股份制公司”“开张”的第一天,他们就坐下来制定“公司”合约。一切可能引起纠纷的家庭事务,比如日常家庭费用的支出、家务事的分配、何时拜访父母等等,都经过双方商讨和认可,写进合约。婚后,他们在争吵时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批评教育或劝说,而是白纸黑字的合同或制度。情绪可以变化,制度坚如磐石。谁该洗衣服,谁该打扫房间,何时去看父母,一切都有规定。既然是“股份制合作”,就必须责、权、利分明。家是共同的,但家里的许多内容,却是“产权明晰”。比如,各自的存款、各自的电脑,各自的私人空间……   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