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购房入户"新政细则
昨日,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就外来人员极为关注的“武汉市购房入户新政”发布细则。细则中,对购房范围、落户条件、新旧政策适用的界定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
2008年10月23日,武汉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包括15条救市举措,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意见》也被通称为武汉市楼市新政,其中有一条专门对于外地人购房入户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原政策:购买住房面积120平方米或总价30万元以上住房可办理本市入户手续。(注:实际操作时主要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
新政策: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
据称,政府出台这一政策,意在防止外地人大量购置武汉中小户型住房,对本市居民造成冲击。
二手房不能入户
细则称,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住宅房)。
入户中心城区有条件
购房入户新政中,将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分为两个不同类别,每种类别的入户条件有所不同。细则中,则明晰了具体的城区、住房申请人条件。
细则称:1、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办理“农转非”。
3、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4、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武汉市中心城区是指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的适用中心城区政策;远城区是指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一套房可入户3人
细则称,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由于新政的门槛较之前有所提高,因此,很多外地购房者对“11月1日实施”这个节点产生疑问:如果在新政实施前就买了房,符合旧的入户政策,但已经达不到新标准,怎么办?
该细则明确规定,申请人在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条件申请办理,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
据介绍,这样可照顾新政出台前已经买房但尚未办理两证的购房入户者,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设立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
同样,如果您对购房入户新政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按照购房地点去相应的申请办理点进行咨询。
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2、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3、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4、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5、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6、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申请人须先到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或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办证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wh.gov.cn),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
然后备齐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或远城区办证窗口申办。公安户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