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出具下面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申请人双方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六个月) (3)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地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六个月) (4)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