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对垒婚纱影楼

 

       提要:穿上婚纱留下永远的记忆,是每个新娘的梦想,可是,美妙的音符中也会混入刺耳的杂音。

  婚姻事项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大项目就是照婚纱照。在北京辛辛苦苦打拼了三四年的新娘邓枫(化名)满心欢喜地在薇薇新娘婚纱影楼进行拍摄时,却因挑选服装与影楼产生了分歧,邓枫被告知看中的服装要另行付费,她则坚持事先没有限制服装的约定……

  2008年4月2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两方对簿公堂。邓枫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退还1300元,赔偿1300元。

  究竟是邓枫的维权“不够理性”,还是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婚纱摄影维权要贯穿于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事前预防最为重要,因为事后的救助过程困难重重,有时即使消费者打赢官司,也未必能挽回其损失。

  “令人气愤的交易”

  2008年1月13日下午,邓枫和老公在北京西单筹办结婚用品,正好看见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公司在进行宣传,两人信步走了进去。

  虽然是第一次接触相关事宜,但邓枫的想法很明确——要少而精的东西。店里人不太多,一位姓夏的接待员很是热情,邓枫直接地问道:“可以只照5张吗?”

  夏小姐摇了摇头,拿出一本精美的价目单,指着最上面的一个1700元的“世纪佳人”套系,说:“这是我们这里的最低价位了。”

  邓枫看了一下这个套系对应的2本相册,都不满意,显露出了为难的神情。见此情形,夏小姐又拿出了一本相册,这本相册的外观和内部技术处理都明显好了很多。邓枫一下子就看中了,经过将近3个小时的协商,入册照片从18张增加到20张,再加上其他的服务,最终定价为2500元。夏小姐一边谈,一边写着预定单。邓枫想,她是将谈定的内容原封不动地写了上去。于是,谈定后也没仔细看就签了字。签字时,邓枫回忆说:“夏小姐清楚地告诉我是到薇薇新娘的总店西四店去拍摄。”

  该交付定金时,按照店里的规矩,邓枫只需交付两三百元的定金,但是,店铺经理表示,接待员都谈了这么长时间了,如果客人交的定金多,业务员拿到的提成就相应多一些。

  邓枫也非常体谅夏小姐的辛苦,于是,就一下子交了1300元。

  这时,外面天已经快黑了。

  如果说这一天还算顺利的话,那么,一周后的拍照经历,则让邓枫气愤又无奈——

  1月20日上午10点多,我和老公高高兴兴地去了薇薇新娘西四店,店里人很多,很多人站着或者坐着等着叫号,原来拍婚纱照也是流水作业啊。

  我到了前台,前台小姐让我现在就将剩余的钱交上,然后才能上楼拍照,这是店里的规矩。我说:“我不管这些,合同上没有要求啊,我必须先拍照然后交钱。”

  听我这么说,前台小姐的脸色就变了,但在我的坚持之下,她还是“妥协”了。并在合同上注明“客人要求先拍照后交款”的字样。

  我签完字后,突然想起自己还没有理发,想上楼问问化妆师我现在的头发对做发型是否有影响。可是,前台死活不让我上去,叫来一个好像是经理的人协商,过了好久才勉强同意我先上楼。

  到了3楼的拍摄区,有很多的工作人员在忙碌着,我走到了化妆区问完问题后,扭头看到后面就是服装区。出于好奇心,我走过去看了看。一位工作人员看了我手里的预定单告诉我:“您这个单不能在这个区挑选服装,如果一定要选,就必须加钱。”

  什么?为什么?我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说法啊,事先根本就没有限制服装的约定啊。于是,我要求不加钱,对方不同意。

  与影楼人员交涉未果,邓枫夫妇愤然离去,没想到婚纱照没拍成却惹了一肚子气。

  据邓枫表示,在事发后的2个月时间里,薇薇新娘婚纱店从来没有主动打过电话给她。她后来打电话给西四店的部门经理,对方的态度特别不好,说:“我知道你是谁,你爱拍不拍,反正你不拍,钱也不退……”

  “卡迪亚不分区”

  2008年4月23日上午,30岁的邓枫早早就来到了法庭,整理着自己准备的一堆材料。她身着一件素雅的灰色毛衣,扎着一个很短的马尾辫,翘翘的。

  邓枫大学里学的是金融专业,后来自学了法律,目前已经是北京的实习律师,还有一个月就具有执业资格了。

  本案的一个焦点就是对于合同中男女可选婚纱摄影服装各5套条款中,后面又写着“卡迪亚不分区”意义的理解——

  邓枫表示,从字面意思来看,“卡迪亚不分区”不是完整的一句话,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卡迪亚”三个字不能表示任何意思,而且从合同中也无从知晓。签约时,被告对此没有进行任何口头或书面解释,合同中亦没有任何明确说明其确切意思的字语,故不能就此认为“卡迪亚”就是“卡迪亚服装区”的意思。另外,“卡迪亚不分区”6个字,并不能表示“服装仅在卡迪亚区选,不能在其他区选”。而且,在“卡迪亚”区内任意选的意思并不意味着其他区不能选。同时,“不分区”的意思让人感觉选择服装本来就不用分区,由此故意扰乱消费者的视线,是明显的误导消费者行为。

  而被告薇薇新娘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原告拍照可选择的服装范围即“卡迪亚”区,但原告在拍照时却要求在另一高档服装区挑选,公司人员告知原告要另行付费,原告不能接受,自行停止拍摄并离开影楼,这是原告自己的行为,公司已经为原告的拍照提供了摄影、化妆等服务,因此,不能同意原告的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同意解除合同。

  此案的第二个焦点是西四店到底是否是薇薇新娘的总店。按照原告邓枫的说法,她事发后在网上查到东四店才是薇薇新娘的注册地,那里才是总店。总、分店之间在规模上、技术上、水平上、硬件、软件上肯定有很大区别的;而薇薇新娘代理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薇薇新娘根本没有总店、分店之分。

  此案虽经法官调解,但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将择日宣判。

  庭下,邓枫对本刊记者表示:“去法院打官司与日常处理矛盾不同,法庭上讲的是证据,虽然我说的全是事实,但有一部分我是没有证据证明的。而对方律师如果不承认,法院也没办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必定有一方在说谎。”

  2008年4月24日,本刊记者电话采访了被告代理人北京市雍泽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她表示,消费者维权无可厚非,但应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理性维权。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公司在服务理念上是为新人提供周到、热情、优惠、贴心的服务,商家和消费者没有完全契合的时候,肯定都需要磨合和沟通的过程,但是如果双方预期差距太大,通过法律途径,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作为薇薇新娘摄影公司的法律顾问,王涛律师告诉记者,在她印象中,此案是该公司第一个被起诉的个案。

  专家:事前预防最重要

  2008年4月2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王前虎主任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他告诉记者,婚纱摄影可以说是照相行业中最大的一笔收入项目,因此,因为拍婚纱照引起的纠纷也比较多。消费者协会接到的涉及这方面的投诉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消费者缺乏经验,所听到和看到的,都是残缺不全的信息。这时,消费者往往更注意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忽视了商家有意隐瞒的重要因素。同时,合同中的模糊术语让人难以理解,导致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决定——签了字、交了钱。

  第二,质量方面问题。婚纱摄影公司虽然按照合同提供了足够的数量,但在质量上,和消费者预期存在差距。

  除此之外,还有违反了时间方面的约定以及洗印、相框瑕疵等问题。

  面对这一情形,作为消费者而言,应当如何预防自己坠入不良商家精心设计的“陷阱”呢?王前虎主任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签合同之前,消费者应当学习合同法相关知识,掌握相关领域的技能。另外,千万不要在仓促、慌忙或者是激动的情形下签署合同。无论多忙,也一定仔细推敲合同条款有无对自己特别不利的地方。必要时,和商家协商,将合同拿回家去看;对于搞不清的词汇,要请商家用白话的形式写明白,有些条款不全面,可用附件的形式完善合同。

  这时,消费者和商家处在平等的位置上。可是一旦消费者在合同上签字,主动权就在商家手里了,特别是交付了预定款后。因此,事前预防是消费者协会极力提倡的,事后的救助过程往往漫长而复杂,有时即使消费者打赢官司,也未必能挽回损失。

  事中维权方面,消费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适当保存证据,例如音像资料、文字资料和旁证等。也要注意保留收据票据、文字宣传材料等。

  事后维权方面,消费者与经营者直接交涉的方式,成本最低、最简捷。如果达不成和解,消费者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渠道,比如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到工商行政机关求助,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  法制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