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婚纱照挂上博客相册 法院判定:摄影室此举侵权
尚未领取的婚纱照,意外出现在新浪网个人相册上。昨日获悉,一家摄影工作室通过网络个人相册挂出客户照片,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客户肖像权,需向客户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5月31日,22岁的伽某与江汉路一家摄影工作室签订《摄影预约单》,一周后与丈夫完成了婚纱照拍摄。6月11日,这对夫妇打开电脑后发现,还没拿到手的婚纱照,竟在新浪网相册和一网站出现。
夫妇俩迅速申请证据保全后,向法院起诉状告摄影室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索赔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但摄影室老板何某称,“摄影预约单”条款中已告知伽某可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而且网络相册属于个人博客,不具营利性和广告宣传性质。”
江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摄影预约单》是摄影室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在与顾客签订时有义务向顾客逐条说明,何某无法证明已向伽某告知“照片可用于广告宣传”这一条款,因此条款无效。此外,相册性质虽属个人博客,但却链接了摄影室的网址,仍带有一定宣传广告作用,照片也的确被人浏览。故判定摄影室侵犯肖像权成立。鉴于上传的照片数量不多且点击次数有限,摄影室应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荆楚网